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遂溪县金地矿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海滨砂矿选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公告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遂溪县金地矿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海滨砂矿选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公告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遂溪县金地矿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海滨砂矿选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你单位报批的《遂溪县金地矿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海滨砂矿选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湛江市遂溪县遂城街道燕子窝工业园2024004号地块。项目以海滨砂矿(钛毛矿、锆中矿与独居石中矿)为原料,采用摇床重选、干式磁选和电选等物理选矿工艺,生产得到锆英砂、钛精矿、金红石、铁矿砂、蓝晶石、独居石和选矿硅中砂。生产规模为年处理海滨砂矿30万吨(钛毛矿12万吨、锆中矿6万吨、独居石中矿12万吨)。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的初审意见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内容和防治污染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烘干炉采用生物质成型颗粒为燃料,烟气应通过旋风+布袋除尘后由高度不低于23米的烟囱达标排放,颗粒物(烟尘)排放浓度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重点区域限值与《关于印发〈湛江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湛环〔2023〕299号)中新建干燥炉(窑)颗粒物排放浓度管理要求(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mg/m³),烟气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NOx排放限值分别为35mg/m³、150mg/m³),基准氧含量按实测计。钛矿及金红石选矿、锆英砂电磁选产生粉尘废气经吸尘罩收集后再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由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达标排放,颗粒物(除尘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排放限值要求;独居石电磁选产生的粉尘经吸尘罩收集后再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由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达标排放,颗粒物(除尘废气)排放浓度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及修改单新建企业(采选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物料和散料须贮存于专设仓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降低厂区粉尘浓度,厂区厂界粉尘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矿废水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生活垃圾污水经厂区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收集至遂溪县滨河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洗车废水经洗车浅池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

  (三)尽可能采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比较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项目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东、西、北厂界噪声执行《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严格落实固态废料分类处理处置要求。废矿物油应回用于项目摇床润滑,如产生其他危险废物则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普通工业固态废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严格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落实《遂溪县金地矿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海滨砂矿选矿建设项目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和保护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空气中氡浓度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推荐的工作场所500Bq/m³补救行动干预水平。独居石中矿生产车间应独立设计、建设,采用自动化设施设备,最好能够降低用工人员,最好能够降低人员与伴生放射性物料接触时长,着重关注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目标值为5mSv。

  落实《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环规辐射〔2018〕1号)的规定;加强对物料堆场、工作场所、产品仓库、厂区(外)土壤和周边水体的辐射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处理,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六)严格独居石管理。合理设置并建设独居石贮存仓库,建立独居石进出贮存仓库台账,切实落实管理措施,定期将独居石交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理。

  (七)制订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应急池,有效防范污染事件发生。

  (八)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本项目建成后,全厂NOx排放量应控制在4.9吨/年以内。根据《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遂溪县金地矿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海滨砂矿选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审意见的报告》,本项目NOx总量指标来源于遂溪县吉城电力有限公司排污总量指标回收已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经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评文件送至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筑设计企业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政务服务窗口,邮编:5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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