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加大对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执法监督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2024年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类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2024年8月2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郑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平台系统,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登封市王家窑建材有限公司的污染物数据多次骤降,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2024年7月27日至8月27日期间,该公司员工王某为逃避监管,多次在二氧化硫数据居高不下时,关闭自动监测站房内摄像头,并将废气进样管路接入装有纯净水的水壶,使废气样品中二氧化硫经纯净水“净化”后进入分析仪检测,以达到稀释样品降低自动监测数据的目的。
登封市王家窑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侦查。
2024年6月18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汤阴源海慧泉水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总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路通过装有不明液体的白色小瓶向分析仪提供水样并上传数据。经进一步调查,系该公司员工李某、任某等4人为避免自动监测废水数据超标,在值班期间发现数据异常后,使用清水对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路中的废水进行稀释,向自动监测平台上传虚假的“合格”数据。经检测,2024年6月18日该公司总排口氨氮值为8.66mg/L,总磷值为2.89mg/L,分别超出国家标准0.73倍、4.78倍。
汤阴源海慧泉水务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9月3日立案侦查。
2024年6月20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太康分局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太康县朝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状态下未开启湿电除尘设施,为逃避监管,通过将自动监测设施采样设备粉尘仪由正常测量状态调至测试状态(W档调至Z),使自动监测设施无法获取真实的颗粒物污染物数据,以保持在线数据的虚假达标。执法人员现场恢复粉尘仪后,颗粒物实时数据迅速升至42.66 mg/m3,并持续处于超标状态。
2024年8月12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测报告数据显示河南宇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对该企业非甲烷总烃进行了采样检测,但执法人员通过查看现场监控视频,发现检测工作员进出企业时间比较短,且采样当日为大风天气,不具备采样条件。执法人员随即联合检验测试业务专家、法律顾问进行进一步调查,经逐一分析检测原始数据、采样设备及实验室数据,并询问检测工作员和公司负责人查明,河南宇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工作员于2024年3月22日开展非甲烷总烃采样时,仅将采样探头放入采样孔内进行了拍照,取得现场采样照片后即离开被检测企业,在未实际开展采样检测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河南宇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4年9月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5400元。
2024年7月10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西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墙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测报告显示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对该墙材公司进行了废气检测。但监控视频显示,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于2024年3月7日16时56分进入墙材公司,当日17时35分离开,检测时间仅39分钟。经进一步调查,系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于2024年3月7日到达检测现场后,仅进行了拍照取证即驾车离开,未实际开展检测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应当依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可以少于三年”的规定。2024年8月2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5714元。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二十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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